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001号
原告:李建中,男,生于1963年5月1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娇,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金武,男,生于1956年9月28日,汉族,居民。
被告:罗桂珍,女,生于1937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鸣,男,四川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生福,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志杰,男,生于1955年6月12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春容,女,生于1982年3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罗桂珍、林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中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