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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001号

李建中与罗桂珍、林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中,罗桂珍,林生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001号

原告:李建中,男,生于1963年5月1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娇,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金武,男,生于1956年9月28日,汉族,居民。

被告:罗桂珍,女,生于1937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鸣,男,四川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生福,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志杰,男,生于1955年6月12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春容,女,生于1982年3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罗桂珍、林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中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