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1民初333号原告严腊水,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沈上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系原告严腊水女婿,住湖北省应城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参加庭审,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被告应城市李咀石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900730884629A。住所地:应城市城北古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想国,男,该石膏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毅,男,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蒋涛,男,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原告严腊水诉被告湖北省应城市李咀石膏矿、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身体权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严腊水于2000年7月26日在井下开采石膏时塌方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因应城市李咀石膏矿已于2000年12月30日在多级行政部门包括原告所在行政村干部的参与下,与原告严腊水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且经应城市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严腊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腊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腊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少良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邓淑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