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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731号

诸葛丽、邱敦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葛丽,邱敦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诸葛丽,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邱敦山,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诸葛丽与被执行人邱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借款利息9883.97元,受理费5200元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诸葛丽与被执行人邱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