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166号
原告: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座7-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荣,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红,男,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朱家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太平村三组。
负责人:王国江,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朱家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