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771号
原告:刘香,女,汉族。
被告:刘金柱,男,汉族。
被告:李桂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诉被告刘金柱、李桂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审后向法院表示同意两被告继续居住在其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民主街住宅区西区2栋1单元201室房屋,但仍不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虽未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其意思表示已撤回了要求两被告腾退其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民主街住宅区西区2栋1单元201室房屋这一具体诉讼请求,故原告已经放弃诉讼请求,本案实体问题已经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小强
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
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