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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731号

石常伟与全宇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常伟,全宇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731号原告石常伟,男,汉族。被告全宇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常伟与被告全宇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常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常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常伟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