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731号原告石常伟,男,汉族。被告全宇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常伟与被告全宇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常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常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常伟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