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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椒执字第221号

潘桂花、徐仁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桂花,徐仁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椒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潘桂花被执行人徐仁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仁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仁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仁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仁玉(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3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