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椒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潘桂花被执行人徐仁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仁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仁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仁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仁玉(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3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