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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75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张国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张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张雪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国文,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号码×××2317。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张国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7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坚荣

审 判 员  李嘉林

代理

审判员  陈纪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