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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871号之一

丁丽霞与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丽霞,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丽霞,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丽霞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过程中,先后通过银行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宁A、宁A的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的车户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存款信息。现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新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车辆的车户,冻结期限为两年(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冻结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于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本案执行费205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郝康康

代理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海林附:关于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