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由殿玉,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郝宝名,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郝宝名,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由殿玉与被执行人郝宝名、刘希增、买卖合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希增在讷河市友好信用社的存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字第9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