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3564号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第三工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五条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卷。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告北京第三工具厂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董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