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504号
申请人:胡均康。
申请人:刘万培。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均康与申请人刘万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均康与申请人刘万培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胡均康损失:详见定损单;
二、经双方确认刘万培损失:医药费2024.21元、车费200元、车损1200元、误工费2600元、其他费用420元;
三、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胡均康承担100%,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胡均康赔偿刘万培6453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