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特1504号

胡均康、刘万培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胡均康,刘万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504号

申请人:胡均康。

申请人:刘万培。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均康与申请人刘万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均康与申请人刘万培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胡均康损失:详见定损单;

二、经双方确认刘万培损失:医药费2024.21元、车费200元、车损1200元、误工费2600元、其他费用420元;

三、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胡均康承担100%,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胡均康赔偿刘万培6453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