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525号罪犯文自勇某,小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7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和文某均不服,提出抗诉、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2014年12月2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文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61.3分。提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文某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