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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288号

罪犯王海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88号罪犯王海军,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东陵刑初字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818397元(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