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680号原告靳xx,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小区。被告柴xx,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xx和被告柴xx庭外和解,原告靳x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九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