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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680号

靳某某诉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靳xx,柴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680号原告靳xx,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小区。被告柴xx,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xx和被告柴xx庭外和解,原告靳x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九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