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民初1429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429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奉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由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