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429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奉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由晨钊 来自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429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奉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由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