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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1378号

许海欧、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海欧,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川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欧,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西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891313-7。法定代表人李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百川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大街189号,组织机构代码68762901-5。法定代表人张文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川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三河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川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