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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394号

王英春与方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英春,方晓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394号

原告:王英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晓南。

原告王英春与被告方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英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被告方晓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英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晓南立即返还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4万元(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方晓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4日,胡夏生向王英春借款30万元,期限两个月,方晓南对此款履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明确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及担保书。借款到期后,胡夏生及方晓南拒不还款,故起诉。方晓南承认王英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晓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王英春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被告方晓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程 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胡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