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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7245号

王冬与刘庆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24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冬,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王冬因诉刘庆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冬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裁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原告及被告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上诉人王冬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其无线网络安装工程欠款及利息,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无线网络工程施工地不在成都市温江区,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开元

审 判 员  郑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兴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