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4行初127号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公安分驻所。法定代表人焦宝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江,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海英,局长。委托代理人谷瑞来。委托代理人镡春鑫。第三人徐延洪。委托代理人秦丽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平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甄少松
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