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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15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林国祥、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林国祥,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1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林国祥,男,1958年4月14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林国祥、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国祥、铜陵华金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国祥的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