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国家。被执行人付娅兰,曾用名傅亚兰。申请执行人卫国家与被执行人付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付娅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8500元及利息1755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40元、执行费37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卫国家与被执行人付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64933.60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光
审判员 桂 鹏
审判员 石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冷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