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076号
原告:刘维仁,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杨开党(又名杨老伍),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佳乐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仁与被告杨开党、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维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精神,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