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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076号

刘维仁与杨开党、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维仁,杨开党,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076号

原告:刘维仁,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杨开党(又名杨老伍),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佳乐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仁与被告杨开党、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维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精神,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