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昌德,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郭鹏,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何郭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郭鹏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