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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2190号

刘建勇与浏阳市荷花亚峰商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勇,浏阳市荷花亚峰商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190号

原告:刘建勇,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浏阳市荷花亚峰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掌山安置区*栋*号。经营者:谭亚峰。

被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侨安公司观澜厂区厂房A、B栋。

法定代表人:梁球胜。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浏阳市荷花亚峰商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勇负担。

审 判 长  袁翠玉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文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