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190号
原告:刘建勇,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浏阳市荷花亚峰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掌山安置区*栋*号。经营者:谭亚峰。
被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侨安公司观澜厂区厂房A、B栋。
法定代表人:梁球胜。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浏阳市荷花亚峰商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勇负担。
审 判 长 袁翠玉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文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