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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332号之一

杨军、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军,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57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民,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锦绣农贸市场新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孟孚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