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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949号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949号原告丁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7日。被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陈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 陪 审员 闫光权人民 陪 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兼)

书记员 周海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