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949号原告丁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7日。被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陈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 陪 审员 闫光权人民 陪 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兼)
书记员 周海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