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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1193号

原告王昌文、王昌玲、王秀玲、王雪玲、王龙兴诉被告张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龙兴,王昌玲,王昌文,王秀玲,王雪玲,张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