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执复20号

申请复议人XXX、雷昭远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雷远昭,珠海天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瓜州县淡水河谷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远昭,男,汉族。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雷远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珠海天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万山区桂山镇政府办公楼附楼36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15280-0。法定代表人柯小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瓜州县淡水河谷能源有限公司,瓜州县柳沟物流园。法定代表入杨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XXX、雷远昭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XXX、雷远昭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XXX、雷远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XXX、雷远昭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万平

审 判 员  王 栋助理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