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余荣彬,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清慧,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少伟,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4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实际是被上诉人为其利益而精心设计的一系列新型案件,并非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上诉人认为本案以极少数人可以利用的诉讼手段去剥夺绝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必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及实体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及投票结果,本案为一般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市海珠区前进路148号,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此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