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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035号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军(2013)泰山商初字第6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叶军名下财产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02执10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