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47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中,因原告杨某无联系电话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莎莉 来源:百度“”
杨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47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中,因原告杨某无联系电话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