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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1477号

杨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47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中,因原告杨某无联系电话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