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939号之一
原告:苏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祥,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海。
原告苏树林与被告齐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共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