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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939号之一

苏树林与齐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树林,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939号之一

原告:苏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祥,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海。

原告苏树林与被告齐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共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