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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603-1号

王萍申请执行赵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萍,赵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赵毅,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毅给付借款、律师代理费共计533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832元,执行费1001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正在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处置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处置变现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