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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317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兴友、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兴友,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317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被告:刘兴友,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羊居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8624234M。

法定代表人:王凤妹,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6134734D。

负责人:许炉丰,总经理。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友、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蒋勤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