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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司马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司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司马某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司马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周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40286.02元、被执行人司马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30122.58元,双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某、司马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41736.0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马某某的银行存款31072.5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