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153号原告袁兰风。被告邓永胜。被告韩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东关村231号。负责人,李冬梅,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袁兰风诉被告邓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袁兰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兰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兰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兰风负担。
审判员 连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