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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3824号

房崇鹏与史瑞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崇鹏,史瑞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824号

原告:房崇鹏,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史瑞钢,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房崇鹏与被告史瑞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房崇鹏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崇鹏以其需协商解决纠纷事宜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房崇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崇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房崇鹏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