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海荣。原审被告会同县金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刘海荣与原审被告会同县金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会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出现新证据,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龙元元
审判员 林晓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芳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