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175号原告耿伟,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高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白曜新,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伟与被告张家口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1元,依法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剑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