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23号(2016)黑0102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代表人胡滨,主任。被执行人徐纪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8817元,未执行标的为10888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迁出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