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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0898号

喻中强与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喻中强,倪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898号原告喻中强,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倪洁,女,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中强与被告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中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中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中强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陆希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方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