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898号原告喻中强,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倪洁,女,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中强与被告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中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中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中强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陆希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方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