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88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广才。被执行人孙昌群。被执行人张见海。被执行人陈公余。被执行人谭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证经字第6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公余银行存款30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