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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勇华,泽旺尼尔麦,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董勇华。申请执行人泽旺尼尔麦。被执行人何章兴。被执行人晋修琼。被执行人何章福。被执行人付小平。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给付本金46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何章福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置。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何章兴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6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本金46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勇华、泽旺尼尔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