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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136号

赵华柱与武少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华柱,武少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赵华柱,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武少威,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赵华柱申请执行武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学

审判员 冯雪峰

审判员 张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