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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427号

张霞申请张志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427号申请人张x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x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张x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x1撤诉。

审判员  董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