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072号
被执行人:王志东,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艺秋,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王志东、陈艺秋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0578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志东、陈艺秋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东、陈艺秋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