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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732号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石明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明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3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石明勇,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石明勇罚金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石明勇应当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石明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合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石明勇继续履行(2015)合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石明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