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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460号

李干申请执行冯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干,冯文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李干,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玉皇庙村委玉皇庙。被执行人冯文高,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一巷二号1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文高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文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文高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NR1**(长安牌)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彭 聪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