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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行初47号

何进与嘉鱼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嘉鱼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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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81行初47号原告何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刚、杨从训,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嘉鱼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操文卿,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不服被告嘉鱼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因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原告所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原告于2016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进撤回对被告嘉鱼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